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庄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杨某某与成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某与王某某、郭某某系雇佣关系。
1、2018年8月11日,在庄河市塔岭镇隈子村集市,杨某某伙同他人以免费送小礼品、推销产品为幌子,骗取赶集群众信任,诈骗傅某某人民币700元,诈骗高某某人民币500元;
2、2018年8月17日,在庄河市仙人洞镇马道口集市,杨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诈骗韩某某人民币640元,徐某甲人民币1100元;
3、2018年8月27日,在庄河市仙人洞镇集市,杨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诈骗徐某乙人民币2000余元,丛某某人民币1600元;
4、2018年10月9日,在庄河市栗子房镇集市,杨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欲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且发现林某某手包中有大量现金,诈骗行为败露后,杨某某抢夺林某某的手包,但因林某某手包上有手环套在手腕上,杨某某抢夺林某某的手包未果,杨某某打开手包,抓了一把现金逃离现场,林某某被抢夺人民币9400元;
5、2018年10月15日,在庄河市仙人洞镇马道口集市,杨某某、郭某某、成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刘某甲人民币1360元,唐某某人民币408元,孙某乙人民币500元,刘某乙人民币150元;
6、2018年10月19日,在庄河市兰店乡元和村集市,杨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孙某甲人民币3430元及约十克重金戒指一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庄河市公安局认定郭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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