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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4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合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2018年9月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为了骗取医保基金,在治疗期间,隐瞒真相,向医生虚构了自己是摔倒受伤。郭某某出院后,又前往合水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了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外伤核查表,在该表受伤经过一栏中,隐瞒了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虚构了9月4日下午自己摔倒受伤的经过进行了填写。后拿着该核查表和其因交通肇事在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23560.51元的住院费用票据等医保住院报销相关资料,到**镇**村委会、**镇政府、县医保局逐级进行受伤住院原因核查,每到一处工作人员询问其受伤原因时,郭某某均谎称其摔倒受伤住院。郭某某顺利的通过了三级审核。2019年2月21日,郭某某将审核通过的资料递交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提供了其他报销所需的合法资料,申请医保住院报销基金。合水县社区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向郭某某出具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补偿凭证,补偿金额为17526.92元。2019年3月22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该笔费用拨付到郭某某提供的合作医疗卡中。2020年3月25日事发后,郭某某向社区服务中心全额退回了骗取的医保基金,于2020年4月5日到合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自首、积极全额退赔赃款、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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