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隐瞒其不再从事古筝销售工作的事实,谎称其出售古筝骗取被害人宫某某的信任。2019年6月9日,被害人宫某某通过微信向郭某某支付了购买古筝的货款7800元。后郭某某将该笔货款用于个人支出,并将宫某某的微信删除。
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抓获后,其将7800元货款退还被害人宫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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