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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胡同**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海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1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询问臧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其能帮助刘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遂郭某某以帮助刘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52000元,将其中 36600元交由臧某某用于办理刘某某取保候审事项,剩余15400元非法占为己有。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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