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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2日两次退回宁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城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7日,郭某某找到赵某某让其帮忙还信用卡欠款四万八千元,赵某某同意帮郭某某还信用卡。2014年4月28日下午,郭某某与赵某某来到**镇**对面的中国银行,赵某某将人民币四万八千元从其中国银行卡(户名:赵某某,账号:62166684000********)转入郭某某提供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户名:陈某某,账号:62257687********),转账完毕后,郭某某将户名为陈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和密码交给了赵某某,并称能取出钱后就将还赵某某。2014年4月29日上午,赵某某在自动取款机上查询发现信用卡无效,已被挂失,遂打电话给郭某某,郭某某称找陈某某问问是怎么回事,随后失联。

2014年4月29日,郭某某来到鲁某某开的**珠宝店让鲁某某帮其还信用卡欠款三万四千一百五十元,郭某某称鲁某某帮其把其妻子胡某某的信用卡还上后直接支取即可,并把信用卡和密码留下,鲁某某同意帮郭某某还信用卡,并让司机孙某某将现金三万四千一百五十元存入郭某某给的建设银行信用卡(户名:胡某某,账号:62596540********)。2014年4月29日,鲁某某在其店中欲将信用卡内钱刷出时发现卡被注销,其联系郭某某发现其电话关机,其妻子胡某某称二人已于2014年4月中旬离婚。

案发后,郭某某否认上述两张信用卡系其所挂失,其也并未和陈某某、胡某某沟通挂失事宜。

我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宁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并调取两张信用卡的挂失记录,县公安局两次重报均称找不到陈某某,只对胡某某电话询问,胡某某证实是在郭某某不知情情况下挂失。因信用卡挂失事实发生在2014年4月已无法调取,致使本案证据链缺失,即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是否实施了与陈某某、胡某某串谋,代赵某某、鲁某某帮其信用卡还款后马上挂失信用卡的行为,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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