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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7********,工作单位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路**号。2016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4日、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7日17时许。我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谷创业街二栋1402室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抓获涉嫌诈骗的郭某甲夏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夏某乙陈某某潘某某刘某某陶某某郭某某(另处)等人,当场查获多部诈骗使用的电脑和手机。经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伙同陶某某郭某甲夏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夏某乙陈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栋**室成立“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购买有贷款需求的人员个人信息,并购买网络外呼系统,向被害人推销可以贷款的“**社区APP”,并虚构该APP中可充值人民币386元、586元、886元三种不同等级的会员,骗取被害人的会员费。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7月加入该公司担任业务员,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司法委托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业绩表、犯罪嫌疑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转账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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