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7********,工作单位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路**号。2016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4日、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7日17时许。我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谷创业街二栋1402室“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抓获涉嫌诈骗的郭某甲、夏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夏某乙、陈某某、潘某某、刘某某、陶某某、郭某某(另处)等人,当场查获多部诈骗使用的电脑和手机。经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伙同陶某某、郭某甲、夏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夏某乙、陈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栋**室成立“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购买有贷款需求的人员个人信息,并购买网络外呼系统,向被害人推销可以贷款的“**社区APP”,并虚构该APP中可充值人民币386元、586元、886元三种不同等级的会员,骗取被害人的会员费。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7月加入该公司担任业务员,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司法委托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业绩表、犯罪嫌疑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转账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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