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由黑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8年在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屯承包土地种植期间,通过流转承包的方式获得690亩土地承包权。2018年,郭某某在其承包的该690亩土地上耕种玉米150亩,其向**村上报玉米种植面积398亩,虚报248亩,同年获得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款人民币38848.78元。经查,2018年锦州市财政局拨发的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折合补贴标准每亩人民币97.61元。郭某某虚报玉米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款人民币24207.28元。2021年2月1日,郭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2021年1月12日,郭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说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8年玉米生产者补贴全县明细、微信记录、收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张某甲、齐某某、孟某某、穆某某、张某乙、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马某丙、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返还全部赃款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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