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97********,汉族,专科毕业,摄影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现住杭州市**区**区**幢**单元**室。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明知李某某诈骗,仍然将自己的**账号和**贴吧账号借给李某某使用,帮助李某某诈骗武某某、汤某某、刘某某等人,并向其推送有借款意向的人,供李某某实施诈骗。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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