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住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由本院决定对郭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军,安徽知秋(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同年4月2日退回凤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同年5月1日补查后重新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凤阳县公安局认定郭某某以假充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常某某出售高仿古董,其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阳县公安局认定的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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