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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文化程度,湖南**学院**学院**,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号,暂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路**院**楼**室。2020年8月9日被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至7月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江西省宁都县登峰大道登峰1期32单元701号家中,使用诈骗人员提供的话术及电话通讯名单,谎称其本人为“中原消费金融公司”话务员,在明知其行为涉嫌诈骗时,多次拨打被害人电话,诱导被害人胡某某进行网上贷款时被诈骗8000元。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非法获利930元。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郭某某将非法所得930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取得被害人胡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有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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