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区,住河南省濮阳市**区**公寓**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耿某某、何某某三人相互知道彼此实施诈骗活动,并相互介绍QQ推广进行广告宣传。同时,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供述称利用QQ诈骗近二十次,所得共计4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扣押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手机一部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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