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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冷水江市**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8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1月27日,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一个叫李某(身份未查实)的朋友因资金周转困难,要郭某某帮其借钱。郭某某称本人没有钱,必须要有东西做抵押才能借钱,李某提出利用郭某某的名字办理假房产证,然后再拿假房产证做抵押到郭某某的朋友处借钱,并承诺给予郭某某一些好处费,郭某某同意了。2012年5月份,郭某某用李某提供的假房产证向刘某某借款5万元;2012年6至8月份,郭某某用李某提供的假房产证向潘某某借款两次,共计12万元。之后李某按月将息钱给了郭某某,郭某某先后支付了1.6万元的利息给潘某某。2013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找不到李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外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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