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9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市人,住江苏省**市**镇**村**栋**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郭某在明知自己的丈夫彭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上以收取“红包”的方式在微信群实施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7日10时许,给彭某某提供了自己昵称为“青苹果”微信,后彭某某以“青苹果”的名义与昵称为“梁某某”的人先后通过他人分享的二维码进入陕西省平利县洛河镇中心小学六年级(1)班“六(一)班党建020服务微信群”,“梁某某”在群内发布“收取学习资料费、试卷费合并共200元”的虚假信息,后14名学生家长在群内发了微信好包共计2800元,被彭某某以“青苹果”的名义与他人收取,期间,该班班主任叶某某发现家长被骗遂报警。
2.2020年9月7日10时许,彭某某又用被不起诉人郭某的微信昵称“青苹果”和昵称“风10m”的名义通过“泉水叮咚”分享的二维码进入天津市第十九中学九年级六班“19中九年六班”群,后“泉水叮咚”将微信头像等信息修改成该班班主任徐某的,在群内发布“收取学习资料费、试卷费合并共200元”的虚假信息,后有19位家长在群内发了微信好包共计3800元,被彭某某以“青苹果”、“风10m”的名义与他人收取,期间,徐某发现家长被骗遂报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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