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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渠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渠县******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在成都张某某(另案处理)处带毒品回渠县,并转给李某某13500元让其帮忙打到张某某的银行卡上,李某某便联系张某某拿冰毒,并向张某某的银行卡转账13200元,李某某拿回20克冰毒交给郭某某,郭某某发现是假冰毒后联系张某某要求换货同时要再买25克冰毒。

2020年5月4日,郭某某又联系李某某让其在张某某处带毒品回渠县,并转给李某某5500元;5月8日,李某某通过平安银行转给张某某5500元后,次日在成都市郫都区星月里广场等张某某,张某某便让其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到星月里广场与李某某见面,随后杨某某将李某某用于装毒品的白色苹果手机盒带回家中,张某某将43克左右的冰毒放于该手机盒中后让杨某某到星月里广场拿给李某某,李某某拿到后便乘坐网约车返回渠县,在渠县高速路收费站出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称量,冰毒净重为43.13克。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已于2020年9月5日死亡。

本院认为,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已于2020年9月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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