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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19〕13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村**组**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辩护人赵春云,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8月21日、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沈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分别邀约王某某、郭某某作为股东,在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号聚众赌博。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当日在赌场内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在现场一并查获了涉嫌赌博的杨某某等33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16280元、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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