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52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泰和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富丽华大酒店棋牌房、金品咖啡包厢等地,多次为赵某某、武某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以“小九”等方式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51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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