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穗海韵**”船水手,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新沙海关缉私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沙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胡某某、徐某某(均已起诉)和李某某(另作处理)共同出资购买了往来港澳小型船舶“穗海韵**”船,由孔某某(已起诉)负责管理,后上述四人决定利用该船运沙到香港的机会偷运白色O号柴油(以下称白油)入境销售,并由孔某某、徐某某安排所雇佣的船长刘某某(已起诉)负责具体指挥偷运和过驳事宜。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系“穗海韵**”船水手,2018年3月,其明知道从香港偷运白油入境并过驳销售属走私违法行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刘某某的指挥下,协助驾驶“穗海韵**”船到香港水域趸船装载白油,偷运至东莞市广深高速川槎大桥附近水域过驳销售给小铁船。目前已查证,2018年3月2日至3日、22日至23日、26日至28日“穗海韵**”从香港走私白油进境销售共计141.79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351862.64元。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对其所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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