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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8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防止野鸡啄食庄稼,将多年前购买的农药呋喃丹和玉米粒混合搅拌后撒在自家玉米地里。同年11月25日中午,被害人何某某家羊圈门未关闭,圈内羊只跑出后在郭某某家玉米地里吃下拌有呋喃丹的玉米粒后陆续中毒,致8只羊死亡,经议价,造成经济损失5700元。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和解并签订赔偿协议书,郭某某赔偿何某某8只死亡羊只款4860元,并将何某某剩余17只羊只以市场价32140元买回,两笔钱款共计37000元,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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