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19〕22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合肥市庐阳区**路**大院**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号自建**号),无职业。2019年4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7月11日,9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4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驾驶本人车辆(车牌号皖AN****)与朋友郭某某、王某某、陈某甲一同前往合肥市庐阳区老报馆**路边,送陈某甲接在**酒吧喝酒的犯罪嫌疑人颜某某(陈某甲男朋友)。2时20分许,周某某等四人与犯罪嫌疑人颜某某汇合,欲驾车离去。周某某先行回到其本人车旁,郭某某、颜某某、陈某甲紧随其后,王某某走在最后,周某某拉开驾驶室车门后,站在驾驶室边,饮酒后(酒精含量240%毫升)的被害人陈某乙侧翻着跟头来到周某某身旁,一手拽着周某某车门,一手拽着周某某衣服,要求周某某送其回家。周某某见状立即制止,随后赶来的郭某某帮助周某某制止陈某乙上车、纠缠,双方发生纠纷、推搡,致使陈某乙首先倒地,陈某乙起身拽郭某某的衣服时,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与陈某乙再次发生纠缠,造成陈某乙再次倒地,郭某某压在陈某乙身上,陈某乙拉拽郭某某的头发,郭某某左手拉拽陈某乙头发,右手击打陈某乙头部,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拽住陈某乙头发,同时犯罪嫌疑人颜某某使用拳头和脚对陈某乙头部进行击打,周某某顺手从车身拿出一根长约20厘米木棍,周某某将郭某某拉起后用木棍朝陈某乙臀部进行击打,至陈某乙倒在**路中间地面。考虑到来往车辆较多,容易压到该陈某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拉着陈某乙的左腿将其拖至**车辆进出口闸道收费亭边。周某某转身正欲离开时,陈某乙突然爬起与周某某厮打,犯罪嫌疑人颜某某从陈某乙身后踹了两脚,将陈某乙踹倒在地,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用脚继续踢打陈某乙,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再次对陈某乙拳打脚踢,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乙头部至陈某乙倒在老报馆车辆进口闸道地面,并彻底失去反抗。后周某某、郭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离去,颜某某、陈某甲乘坐出租车离开。因担心陈某乙发生意外,周某某很快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约2分钟后,陈某乙被一辆奥迪车(车号为皖AN**)碾轧、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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