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7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高邮市**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8日14时许,郭某某安排手下工人刘某某对位于高邮市的**有限公司仓库之间的彩钢瓦雨棚进行维修时,其明知工人刘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冒险让其高处作业,同时也未按规定在高处洞口位置采取安全立网等防坠落措施,施工前也未向工人刘某某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工人刘某某从高处坠落身亡,后高邮市应急管理局认定上述事故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