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大院**号**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杨某某(施工队长)受广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某某指派带领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平步大道万达影视城路段通讯线管预埋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垂直开挖未采取支护,亦未采取放坡开挖,冒险作业,造成现场土方坍塌的事故,致使被害人李某某淹埋在管沟槽内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广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广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何某某,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广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某某,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的亲属人民币80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2020年6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对广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何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8800元的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98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22日,广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缴纳违法安全生产罚款50000元;何某某向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缴纳违法安全生产罚款28800元;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向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缴纳违法安全生产罚款19800元。
2019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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