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市**镇**街**号楼**单元**室,现住**市**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2018年4月以来,在山东省**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期间,在销售部新负责人张某某的安排下,明知**工厂生产假冒**品牌橱柜,未经**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公司允许,向他人推荐假冒**品牌橱柜,他人下单后,该通过QQ与**工厂联系并下单,从张某某处支取款项,经郭某某建设银行账号给**工厂转账结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986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经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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