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达拉特旗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20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大药房郭某某,从2018年3月至8月期间,分6次向微信名为“张某某”(乔某某)的人以低于正规渠道价购进了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407盒、非那雄胺片保列治150盒、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130盒、络活喜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80盒、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80盒、泰嘉硫酸氢氯吡格雷片130盒、阿乐阿托伐他汀钙片140盒、安博维厄贝沙坦片100盒、拜阿司匹灵阿司匹林肠溶片700盒、拜唐苹阿卡波糖片100盒。共计向微信名为“张某某”(乔某某)支付购药款43207元,后郭某某将所购假药在达旗某某大药房进行销售。据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交代,民警在其大药房查获未销售出的安博维厄贝沙坦片6盒,经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其余购进的假药已全部销售完,非法获利共计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认定的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依据发生变化,涉案药品为假药无法认定,该案认定假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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