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湛江市赤坎区**区**号**房,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郭某某在网上与“西安益生堂”的供货商付某某(微信名:**,另案处理)联系,多次向付某某购买“风湿骨痛灵”、“咳喘停”、“骨康蝮蛇木瓜胶囊”等药品。郭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这些药品没有药品合格证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属于非法制品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2017年至2019年期间,郭某某以每盒7.5元的价格先后二十多次向付某某购买上述药品共约2.7万元,然后以每盒15元左右的价格向吴某某、庞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人及个别药店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共获利2万余元。
付某某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付某某所销售的“风湿骨痛灵”、“咳喘停”、“骨康蝮蛇木瓜胶囊”等药品均为假药。郭某某对其购买和销售的“风湿骨痛灵”、“咳喘停”、“骨康蝮蛇木瓜胶囊”鉴定材料进行辨认,对其销售假药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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