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9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惠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7日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一涉嫌销售有害食品案件称:2019年4月26日平山**饭店销售的水产品”沙甲“和”沙白“含有毒物质。我局随即将饭店工作人员刘某某和供货商郭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现查明,惠东县平山**饭店的法人代表是刘某某,采购工作由其负责。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5日抽取的"沙甲"、"沙白"样品,经检测氯霉素含量均超标.该批"沙甲"、"沙白"是刘某某向惠东县平山龙峰市场的郭某某海鲜档采购,郭某某海鲜档的水产品是在港口海鲜批发市场采购。
刘某某提供一张2019年4月份的送货单据,因单据日期已缺失,无法查证是否该批水产品,郭某某无法提供相关采购单据。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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