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镇**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6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徐州**电力有限公司、铜山**电力有限公司采制样岗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煤炭采样过程中,通过只采好煤化验的方式,为罗某甲、罗某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将低热值煤炭冒充高热值煤炭顺利销往徐州**电力有限公司、铜山**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罗某乙好处费人民币7.65万元。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上交赃款7.6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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