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2001********,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学生,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住四川省屏山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辩护人李安民,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暗恋同学颜某某,产生了偷看其身体的想法。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用偷配的钥匙进入颜某某家中寻找其内衣、内裤准备用于手淫,但未找到,逗留10分钟左右后离开。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再次进入颜某家中,将摄像头装在颜某卧室衣柜上的编织口袋内用于偷拍颜某某,次日19时许,颜某某发现该摄像头,遂报警而案发。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获得颜某及其母亲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屏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