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2001********,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学生,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屏山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辩护人李安民,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暗恋同学颜某某,产生了偷看其身体的想法。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用偷配的钥匙进入颜某某家中寻找其内衣、内裤准备用于手淫,但未找到,逗留10分钟左右后离开。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再次进入颜某家中,将摄像头装在颜某卧室衣柜上的编织口袋内用于偷拍颜某某,次日19时许,颜某某发现该摄像头,遂报警而案发。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获得颜某及其母亲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屏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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