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镇**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2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未经相关农林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对广州市白云区**镇**村**社“**”处林地进行非法挖掘,用作养殖、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严重毁坏。经鉴定,涉案地块地类均是乔木林,林种均是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均是一般公益林(地);破坏林地的面积6300平方米(9.45亩)。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及时复绿,弥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附: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