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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郭小付)(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8年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曲靖市麒麟区**镇薛旗村委会麦地冲村民小组马桑凹处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积为7798m2(11.69亩),其中:公益林面积781m2(1.17亩)、商品林面积7017m2(10.52亩)。现场种植经济作物烤烟,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物被毁坏。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备自首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人已在非法占用地上栽种树木,并将该地交由村小组管理,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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