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9********,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霸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初中文化,住廊坊市**区**镇**村**号。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日,霸州市军辉纸制品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堂二里镇义和庄村委会、霸州市众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堂二里镇义和庄村东北角48.37亩土地转租给霸州市军辉纸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8月份,霸州市军辉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车间及办公楼,造成17.8095亩(其中耕地17.2035亩)土地毁坏。
2019年1月31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到霸州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2月25日,涉案土地取得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2019年第10、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