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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4********,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群众,小学文化个体经商,现住霸州市****小区**单元**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郭某某租用霸州市岔河集乡曹庄村46亩土地,2014年至2015年期间,郭某某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租用土地上建设钢结构棚、硬化地面,造成46.0425亩土地(地类为林地)大量毁坏。现该地块已经调整为建设用地42.216亩、林地3.8265亩,全部为允许建设区。

本院认为郭某某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一下情节:第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第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三,所占地块已经调整规划,大量毁坏农用地的犯罪后果消失。综合上述情节,郭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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