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6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60********,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郭某某于2014年6月,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任城区****街道**村集体土地32452平方米(折合48.68亩,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济宁**石油化工有限生产厂区,实施非农业建设,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受到严重破坏,道路及排灌设施损坏,丧失农作物种植条件。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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