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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54********,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明知开鲁县机械化林场是林地和草地的情况种植葵花,面积为101.47亩,开鲁县自然资源局对郭某某涉案地块进行地类核查,经核查确认种植葵花地块内含有其他林地3.83亩,人工牧草地约54亩。郭某某耕种葵花的行为,导致54亩人工牧草地被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并且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依法对其不起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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