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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65********,汉族,专科文化,重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现住遵义市正安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重庆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G352务川当阳至正安格林公路改扩建工程,并委托公司职工郭某某为项目经理,全权负责该项目事宜。2018年11月至今,郭某某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无视业主方的通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违法占用林地。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G352务川当阳至正安格林公路改扩建项目在贵州省遵义市占用土地共计952.986亩,其中林地335.448亩,非林地617.538亩,已施工道路长24.668公里。按照主线划分为:1、主线范围内占用土地561.992亩。其中林地155.26亩,非林地406.732亩;2、主线范围外占用土地390.994亩,其中:林地180.188亩,非林地210.806亩。原有S303省道占用土地面积共计146.785亩。其中占用林地27.805亩,非林地118.980亩。根据国土资规(2017)10号文件该项目土地部分符合边批边建,现还未完工,土地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主线外因施工造成的临时占用林地并未达到不可恢复的程度。综上其共计非法占用农用地127.455亩。

同时查明,该项目所占林地现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20】190号和532号)和同意临时占用的批复(遵义市林业局【2020】托管临时14号、28号、30号)。遵义公路管理局就该项目已在市坪乡粗石村小地名“羊毛窝”、河渡村小地名“黄家坳”“僚叶湾”处补植复绿304亩,同时还与第三方签订了在安场镇石井村补植复绿193亩的合同。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但鉴于非法占地现已审批,且该项目系脱贫攻坚民生工程,同时也积极恢复生态补植复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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