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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1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镇**村**号,山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王宁威(已判决)使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身份证成立山西**有限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床位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平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中无工资、无办公场所、无吸收融资款,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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