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街道**村**号,住**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4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张某乙、被不起人郭某某等人,为向黄某某索要债务,以商谈欠款的名义将黄某某带至夏津县龙湖小区12号楼2单元201室日租房内,后采用恐吓、阻止黄某某正常休息的手段向黄某某催要欠款,直到9月13日16时许,非法拘禁黄青峰达43小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帮他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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