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商开强,系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牙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拆自家老房子时发现祖上遗留下来的一支火药枪,同年5月,郭某某找到代某某将火药枪维修好后存放于家中。2019年7月13日,根据罗甸县公安局线索通报,平塘县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在外务工的郭某某投案自首。2019年7月23日13时许,郭某某将存放于家中的火药枪带到平塘县公安局平舟派出所上交。
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上交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主动到平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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