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80年4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井研县**镇**街猪市坝(小地名)茶馆外,从一不知名的老人处以40元钱的价格购买一支枪支,后一直存放于井研县**镇**村**组**号家中闲置房间木床顶部。2020年9月7日,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疑似枪支进行鉴定,并出具川乐公物鉴痕(2020)93号文书,鉴定意见为:送检可疑枪支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枪支一支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我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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