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县检刑不诉〔2023〕7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5********,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8月11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欢、毛鸿鹏、岳某某、文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13日,刘欢、文哲、岳某某、郭某某相约在位于勉县**镇**村毛鸿鹏家吃饭,刘欢将自己在网上购买的捕鱼工具放置在其所开的汽车内,驱车赶往毛鸿鹏家。五人吃过饭后去毛鸿鹏家附近河里游泳,后返回毛鸿鹏家中打牌。至当日23时许,刘欢提出把捕鱼工具拿上去附近的河里电鱼,抓点野生鱼吃,其余四人均表示同意。刘欢和毛鸿鹏背上电瓶负责电鱼,其余三人负责观察鱼群和提桶、捞鱼等。
当日23时许,刘欢、毛鸿鹏、文某某、岳某某、郭某某从毛鸿鹏家步行至勉县**河勉县**镇**村铁索桥附近的河坝内进行捕鱼。期间刘欢和毛鸿鹏各背一个电瓶,电瓶连接着两根竹竿,一根竹竿顶端装着渔网,另一根竹竿顶端装着铁环,用于导电。二人将可以导电的竹竿顶端伸入河内,将鱼电晕,随后用渔网进行捕捉,其余三人观察鱼群并帮助拾取被电晕的鱼。
当日23时民警在进行河道巡查时发现刘欢等人形迹可疑,遂上前查看,刘欢等人发现民警后,文某某将捕到的鱼倒入河中,其余各人四散而逃,民警现场将文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勉县水产工作站2022年7月21日认定意见认定,刘欢等人使用的捕鱼工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的禁用渔具“电鱼”工具。
勉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9月6日说明,刘欢等人非法捕捞区域为禁捕区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构成坦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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