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韦某甲、韦某某在鹿寨县**乡**村**河段采用电鱼机捕鱼0.48斤,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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