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48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张家港市**镇**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张家港市常阴沙管理区农场节制闸外长江水域,共同使用禁用渔具撒网非法捕捞鲈鱼、鳊鱼等长江水产品共1.4公斤。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撒网(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张家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