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9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乡**村委会**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权的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将案件移送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通过网络百度贴吧,向台州一卖家以3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黑头凯克鹦鹉一只,豢养在温州市龙湾区**路**号**室家中。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网络发帖欲出售该黑头凯克鹦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鹦鹉为黑头凯克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价值人民币1万元。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及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百度贴吧照片、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