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19〕1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号。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6日、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盘龙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号有人饲养猴子,接报民警赶往现场调查。经查在**路**号**栋**单元**号住户郭某某家中发现其饲养的猴子一只,经民警询问称该猴子是2017年6月郭某某在网上看见有人在贩卖猴子,就在网上与卖家交流后,通过支付宝付款3800元价格购买的。2017年6月26日郭某某到卖方通知的地点西站货车厂里面收取该猴子并将猴子带回家饲养,经聘请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物种鉴定属于中国国家1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Macacamulatta是中国药业常用实验动物,成体市场价格平均约3500元1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