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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10只石金钱龟和1只缅甸陆龟在其住处广州市南沙区**镇**涌**街**号进行养殖,其中1只石金钱龟已死亡。剩下的10只龟经广东省动物协会鉴定,其中9只龟为黄喉拟水龟,属于龟鳖目地龟科的物种;1只龟为缅甸陆龟,属于龟鳖目陆龟科的物种。黄喉拟水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Ⅱ级保护物种(仅野外种群)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缅甸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涉案的缅甸陆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涉案的9只黄喉拟水龟和1只缅甸陆龟均已得到有效救助。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出资不低于8125元人民币修复生态环境资源,开展不少于15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其具有自愿出资修复生态环境资源及开展社会公益服务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涉案的1只缅甸陆龟及9只黄喉拟水龟已移交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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