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3********,汉族,大专文化,三亚**实业有限公司**酒店园林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镇**组,现住海南省三亚市**酒店员工宿舍。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春晖,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同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酒店运营需要,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6年1月、2018年10月分别向三亚**实业有限公司**酒店申请购买1只非洲灰鹦鹉、5只亚历山大绿皮鹦鹉供游客观赏和进行科普使用。经该酒店运营总监审批后由采购部采购回来交给园林部管理饲养,其中5只亚历山大绿皮鹦鹉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进行审批。2020年1月26日,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酒店查获8只鹦鹉,其中2只疑似大绯胸鹦鹉(于2001年1月购买)、1只疑似非洲鹦鹉、5只疑似亚历山大绿皮鹦鹉。2020年1月28日,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将8只鹦鹉寄养于三亚千古情旅游演艺有限公司综合部彩色动物园,1只疑似亚历山大绿皮鹦鹉于1月29日脱笼飞走。2020年2月18日,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只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2只大绯胸鹦鹉、4只亚历山大鹦鹉(Psittacula eupatri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7只鹦鹉总价值为80000元。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到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投案。郭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莫兰
检察官助理:张佳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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