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防止鸟啄食他种植的西瓜,违反相关规定,自行在自家的两片西瓜地架设了两部粘网。2020年5月23日粘住了一只乌鸫鸟。经鉴定,乌鸫鸟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郭某某将粘住的乌鸫鸟放生,并于5月29日主动到宜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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