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2********,蒙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乡**屯,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至12月期间,为捕食鸟类,在禁猎区镇赉县**乡**村**屯东南一公里处,使用禁用工具猎夹猎捕鸟类。期间共计用猎夹猎获9只鸟类,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鸟类死体鉴定,鉴定结果为雉鸡6只,喜鹊3只,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案发后,郭某某主动向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吉林镇赉护飞队捐款2000.00元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郭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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