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3********,汉族,群众,初中毕业,农民,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西李村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禁猎区陕州区西里村乡白埠村自留地里,使用禁用工具粘网粘住了3只野兔,后将野兔卖给他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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