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狩猎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3********,汉族,群众,初中毕业农民,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西李村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禁猎区陕州区西里村乡白埠村自留地里,使用禁用工具粘网粘住了3只野兔,后将野兔卖给他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