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58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78********,青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9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转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窜至诸暨市**街道**村**水泥厂后面的矿山上,架设捕鸟网具,利用手机播放画眉鸟叫声吸引画眉鸟,捕获画眉鸟1只。
经绍兴华洲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野生鸟类为雀形目画眉科画眉(Garrulaxcanorus),系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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