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4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登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在登封市**镇**村,为防止苹果被鸟叨食,在自家苹果园周围铺设捕鸟网,导致66只野生鸟类死亡。经林业技术鉴定,其中36只由于形态特征残破不全无法鉴别;能够鉴定出10种30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种3只;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6种25只;列入《河南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种2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狩猎罪。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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